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八条 风景区内经营者的经营场所、服务内容,应当符合风景区商业网点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应当执行风景区商业网点规划。
经营者应当在指定地点、区域和规定的营业范围内依法经营、文明经商,禁止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面经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