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三十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三十条 在重要节假日、节庆等活动期间需要控制游客数量的,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普陀区人民政府应当提前一周在相关媒体、进山码头、风景区内发布相关公告,并采取措施保障景区安全及交通运输、住宿、餐饮等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