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三十二条 在普陀山、洛迦山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置雕像或者塑造塑像,恢复或者新增摩崖石刻、碑碣;
(二)建(构)筑物的翻建、改建、扩建;
(三)因施工等需要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设施或者临时堆放物料,开挖或者临时占用绿地;
(四)因更新抚育等原因砍伐林木;
(五)利用文物、景物、景点拍摄电影、电视;
(六)其他影响生态或者景观的活动。
(一)设置雕像或者塑造塑像,恢复或者新增摩崖石刻、碑碣;
(二)建(构)筑物的翻建、改建、扩建;
(三)因施工等需要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设施或者临时堆放物料,开挖或者临时占用绿地;
(四)因更新抚育等原因砍伐林木;
(五)利用文物、景物、景点拍摄电影、电视;
(六)其他影响生态或者景观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