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三十三条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普陀山公共交通,保障交通安全畅通,逐步减少非机动车数量。摩托车、拖拉机、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普陀山、洛迦山行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