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普陀山、洛迦山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七)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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