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普陀山、洛迦山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七)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