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普陀山、洛迦山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装运垃圾、砂石等的车辆未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或者进出建筑工地的车辆未设置轮胎除泥装置的,由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