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三十四条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区内的企业兼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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