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三十四条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区内的企业兼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