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其他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所属执法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