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风景区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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