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