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八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八条 风景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