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风景区是以佛教名山和海岛自然风光为主要特色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普陀山(含豁沙山,下同)、洛迦山和朱家尖东部三部分组成,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