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其他特殊群体保护
第六十二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其他特殊群体保护 第六十二条 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符合条件要求转回原学校的,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毕业后要求颁发原就读学校毕业证书的,原学校应当颁发。
专门学校毕业的学生,与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专门学校毕业的学生,与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