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其他特殊群体保护

第六十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其他特殊群体保护 第六十条 有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门学校。省人民政府教育、财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支持,加强协调和指导。
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师待遇,应当予以保障。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专门学校的教师待遇、师资引进等作出特别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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