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其他特殊群体保护
第五十九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其他特殊群体保护 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性措施,并安全护送其到社会救助机构接受救助。
社会救助机构应当对受助未成年人及时提供救助,帮助其寻找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社会救助机构应当对受助未成年人及时提供救助,帮助其寻找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