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其他特殊群体保护

第五十七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其他特殊群体保护 第五十七条 对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未成年人,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未成年人,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未成年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参照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健全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和监护干预等安全保护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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