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其他特殊群体保护 第五十八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其他特殊群体保护 第五十八条 对残疾未成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在康复、教育、文化生活等方面予以特殊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