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留守儿童保护

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留守儿童保护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有关报告后,应当及时出警调查,并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应急处置:
(一)属于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责令其父母返回或者责令父母确定其他亲属监护,并对其父母进行训诫。
(二)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者无法与留守儿童父母取得联系的,通知民政部门协助,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临时庇护场所、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
(三)属于留守儿童失踪的,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等规定开展调查。
(四)属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置。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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