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留守儿童保护

第五十三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留守儿童保护 第五十三条 民政、教育等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
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关爱留守儿童服务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