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留守儿童保护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留守儿童保护 第五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对就读留守儿童信息进行登记,了解留守儿童的监护、抚养和身心健康情况,并定期将信息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通过电话、视频、教师家访、家长座谈会等形式促进留守儿童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帮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掌握留守儿童学习、生活等情况。
留守儿童无故旷课、辍学的,学校应当劝导其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告知留守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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