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留守儿童保护

第五十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留守儿童保护 第五十条 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工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关爱留守儿童服务活动,通过家长学校、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形式,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关注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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