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留守儿童保护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留守儿童保护 第四十九条 民政部门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留守儿童评估帮扶机制,开展留守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等调查评估,对家庭生活困难、监护人长期缺失、事实上无人抚养、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的留守儿童实施重点帮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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