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留守儿童保护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留守儿童保护 第四十八条 民政部门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建立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平台,定期核实、更新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对留守儿童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留守儿童信息台账,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确定关爱服务联系人,并定期将有关信息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走访排查和留守儿童信息登记工作,及时掌握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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