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留守儿童保护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留守儿童保护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留守儿童保护工作,健全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
民政、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共同做好留守儿童保护工作。
民政、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共同做好留守儿童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