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留守儿童保护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留守儿童保护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留守儿童保护工作,健全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
民政、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共同做好留守儿童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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