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留守儿童保护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留守儿童保护 第四十五条 父母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者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留守儿童,不得让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父母应当在外出前将委托监护情况、务工地点、居住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告知留守儿童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就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
父母外出后应当与留守儿童每个月至少联系一次,及时了解留守儿童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
本条例所称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者父母因其他原因外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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