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留守儿童保护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留守儿童保护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支持和引导企业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促进本行政区域劳动者充分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对父母因务工等原因确需外出较长时间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父母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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