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留守儿童保护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留守儿童保护 第五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建立健全留守儿童精神关爱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工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应当通过结对关爱等方式,做好留守儿童精神关爱工作,并根据女性留守儿童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帮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父母与留守儿童保持联系创造条件,并对双方联系有困难的提供帮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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