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留守儿童保护
第五十四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留守儿童保护 第五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联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改正,或者无法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留守儿童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者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者不法侵害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留守儿童所在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留守儿童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者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者不法侵害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留守儿童所在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