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其他特殊群体保护

第六十一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其他特殊群体保护 第六十一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在征求本人意见后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将其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特殊教育。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缺乏管教能力,在普通学校无法继续学习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征求本人意见后提出申请,经专门学校同意,可以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托管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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