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教育与安全保障 第十八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教育与安全保障 第十八条 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需要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就近入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