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教育与安全保障 第十九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教育与安全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开展法治教育,普及基本法律知识,配备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