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教育与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教育与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园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公共安全教育,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并按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演练,增强其自我保护、自我救助的意识和能力。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成年人人身伤害事故时,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抢险、救灾、制止暴力等危险性活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成年人人身伤害事故时,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抢险、救灾、制止暴力等危险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