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教育与安全保障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教育与安全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园期间的卫生安全;为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餐饮应当符合安全、营养的标准和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