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教育与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教育与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卫生计生、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措施,共同创造和维护安静、清洁、文明和安全的校园周边环境。
公安、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卫生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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