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教育与安全保障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教育与安全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引导、教育未成年学生正确选择和使用网络资源,培养未成年学生良好的上网习惯,自觉抵制网络不良信息。
学校对用于教学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采取安全过滤措施,防止未成年学生接触网络不良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