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教育与安全保障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教育与安全保障 第二十八条 妇女联合会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过家长学校、社区家庭指导站等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员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参与校外活动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