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教育与安全保障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教育与安全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由学校代表、家长代表等参加的家长委员会,及时讨论、协商、通报与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重大事项。
学校应当通过开放教学、教师定期家访、召开座谈会和组织社区活动等形式,听取家庭、未成年学生和社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方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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