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教育与安全保障 第三十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教育与安全保障 第三十条 未成年学生因违反学校纪律受学校处分,受处分学生或者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在收到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