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教育与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教育与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加强对人员、场所、活动、用品及车辆的安全管理,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教职员工对校园及周边发生的扰乱教学秩序或者侵犯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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