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与监管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与监管 第四十二条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聘用社区工作人员,了解、调查、报告未成年人生活状况和成长环境,开展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活动,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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