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九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车用燃油标准。销售车用燃油的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油,并明示车用燃油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