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