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文明交通和绿色出行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相关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