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