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