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11-27 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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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 第二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由内燃机驱动的车辆,铁路机车、拖拉机... 第三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健全工作协调... 第四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绿色交通,推广智能交通管理,改善道路通行状况,... 第五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 第六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七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予...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八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对本省新购机动车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本省申... 第九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车用燃油标准。 销售车用燃油的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规定... 第十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十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采取相应措施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 市、县人民... 第十一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推进清洁能源汽车的燃料补给、充换电、维修等配套设施建设,采取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划定限制或者禁止通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措施加快淘汰高排放机动车。 国家和省确定的... 第十三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燃油助力车,禁止燃油助力车上道路行驶。 第十四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十四条 在本省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第三章 检测和治理

第十五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检测和治理 第十五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经检测合格的... 第十六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检测和治理 第十六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现信息联网: (一)具有法人资格; (... 第十七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检测和治理 第十七条 鼓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机构一并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 第十八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检测和治理 第十八条 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限值标准进行检测... 第十九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检测和治理 第十九条 营运机动车经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机构在规定检验期限内不得对其污染物排放状... 第二十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检测和治理 第二十条 在用机动车经排气污染检测不符合排放限值标准的,应当限期维修、重新进行排气污染检测。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检测和治理 第二十一条 在用机动车经排气污染检测不符合排放限值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报废。 商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划、建设的道路视频监控系统,应当具备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信息识别功能。 ...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会商...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包括机动车基本数据、排气污染检测、排气监督抽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等...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通过网络实时监控、检测、查访等措施,对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的...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测、在线监控、摄影摄像、遥感监测、车载诊断系统检查等方式对在用机动车进行...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场所、单位、机动车进行重点抽查: (一)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公交...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车用燃油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车用燃油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电话、网络等投诉、举报渠道,为公众投诉、举报提供方便。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本省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未按照规定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驾驶定期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使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排气污染检测机构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业务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机构在规定检验期限内对营运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重复进行检...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清洁能源汽车,是指以清洁能源取代汽油、柴油作为动力来源的环保型汽车,包括...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