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检测和治理 第十九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检测和治理 第十九条 营运机动车经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机构在规定检验期限内不得对其污染物排放状况重复进行收费检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