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检测和治理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检测和治理 第二十一条 在用机动车经排气污染检测不符合排放限值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报废。商务、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