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电话、网络等投诉、举报渠道,为公众投诉、举报提供方便。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投诉、举报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投诉、举报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