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车用燃油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车用燃油质量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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