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车用燃油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车用燃油质量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